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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跨省调岗被解雇 深圳南山法院:企业解雇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法治日报 日期:2025-05-28 浏览

           用人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通知员工去外省工作,员工拒绝安排被开除。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1年9月,刘某入职A公司,一直在A公司位于深圳的经营地点从事技术主管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工作地点为A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及分支机构所在地。2022年3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刘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要将其调往外省工作。刘某收到通知后,向A公司表明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外省工作,不同意该调岗安排。

           2022年3月,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岗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刘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刘某的该项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南山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且履行地点的跨省变更势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给劳动者造成不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而刘某自入职以来,其工作地点一直在深圳市内。A公司将刘某调岗至外省工作,将对刘某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与刘某协商一致。刘某明确表明其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外省工作,属于正当理由。A公司在未能证明其调岗的必要性、未提前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以刘某拒不接受公司调岗安排、拒不到岗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此,结合刘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工作地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劳动者工作、居住生活等切身利益。公司在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相对明确、固定,不能简单泛指公司所有经营场所所在地,或者约定全国、全省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跨地域变更工作地点,不仅要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亦要考虑对劳动者造成的实际影响,采取相对应的补偿措施,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协商一致,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地点,更不能以劳动者拒不服从调岗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