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镇江某公司诉扬州某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的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案件审判结果告诫用工单位,业务可以“转包”,法律责任是“转包”不了的。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21年3月,河北某公司将扬州某地的一个房地产项目ALC内隔墙板施工发包给江苏某公司。后江苏某公司与镇江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实施该墙板安装项目,并划分了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镇江某公司又将ALC内隔墙板安装施工分包给张某。刘某受张某雇佣,从事隔墙板安装工作。2021年6月,刘某工作时被压伤。后经多方调解未果。2023年9月25日,刘某以镇江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扬州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扬州某市人社局经审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镇江某公司不服,认为刘某系张某雇佣,自己公司并非刘某用人单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江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ALC内隔墙板安装业务转包给张某,张某招用的刘某在从事该业务工作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某市人社局认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镇江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案涉工程项目存在多层转包、分包关系,刘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已积极寻求救济,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遂判决驳回镇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镇江某公司未提起上诉。
法官审理认为,工程转包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来说,当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时,该个人或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可能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如果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业务可以“转包”,法律责任不能“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