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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法院判无效企业需承担滞纳金
来源: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 日期:2026-07-23 浏览

            在职场中,为了多拿点现金补贴,部分劳动者会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这样的约定真的具备法律效力吗?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民生典型案例,包含一起因放弃社保引发的滞纳金追偿案,法院依法判决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卢某入职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协议约定:卢某自愿不在甲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某公司每月另行支付240元作为乙方基本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签订后,卢某在职期间一直未缴纳社保。然而,随着卢某等11名员工向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投诉,某公司未缴社保的行为败露,被相关部门责令补缴,并因此产生了高达85742.65元的滞纳金。

            该公司在全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后,将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赔付这笔滞纳金损失。公司认为,是卢某单方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且公司已按月发放了社保补贴,滞纳金损失理应由卢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滞纳金损失该由谁承担。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案涉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社会保险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卢某单方承诺放弃社保,且公司每月发放了240元补贴,但公司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能当然免除。因公司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产生的加收滞纳金,是行政机关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的惩戒,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海南高院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抵御疾病、工伤、养老等风险的重要屏障,更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时,即便劳动者出于获取短期现金补贴的考量而作出承诺,法院也将依法认定该约定无效,切实筑牢劳动权益保障底线,全方位维护劳动者的长远合法权益。

            同时,特别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绝不能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挡箭牌”。用人单位应恪守劳动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社保换补贴”等方式转嫁违法成本。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牢固树立“社保法定、权益法定”的法治思维,切勿因眼前的短期利益而放弃长远的社保权益。若遭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规范劳动关系,织密兜牢民生保障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