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上班第5天不小心摔伤,因未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22年12月13日,26岁的李某应聘奇台县某公司,双方达成口头入职协议,约定李某从事派件及揽投工作,按件计酬并自备交通工具,燃油费自行解决。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随即开始在投递站熟悉业务,被安排至奇台县东关街片区跟随老员工温某学习投递工作。上班第5天,李某在奇台县一小区楼下超市送完快递出门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李某向奇台县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奇台县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奇台县劳动仲裁委于2023年9月作出裁决,确认李某与奇台县某公司自2022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奇台县某公司不服,起诉至奇台县人民法院,主张其已将业务外包给新疆某公司,李某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奇台县某公司与新疆某有限公司签有外包协议至2022年12月31日。但李某应聘时未向外包公司报备,外包公司未参与面试、未曾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
奇台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应聘奇台县某公司后,双方虽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李某自2022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期间在公司上班,其所从事的投递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虽与公司签订外包协议,但第三人与李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遂判决:奇台县某分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奇台县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奇台县某公司还提交了新疆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拟证明自己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对李某进行面试是基于新疆某公司的委托,应由新疆某公司承担责任。李某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李某对奇台县某公司受新疆某公司委托面试并不知情。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认为,用人单位通过外包协议转移劳动关系需以实际用工主体变更为前提,劳动者工作内容、管理关系及报酬支付方仍是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口头协议及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