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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公司如何赔偿?
来源:河北法制报 日期:2023-10-18 浏览

日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伤赔偿款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款共计109962元,并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被告某公司负责人悔恨不已。

2021年7月,李某来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当时,李某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随后,李某被某公司安排从事电气安装工作,日工资为220元。去年9月23日,李某在操作时不慎受伤,在县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认定李某属于十级伤残。后李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款185369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款109962元。对此结论,李某不予认可,于是诉至孟村法院,要求判决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项185369元。

孟村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多次组织李某与某公司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协议。鉴于此,法院安排于今年9月18日对此案进行了庭审。

经审理,法庭查明了李某在某公司上班、与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李某受伤后在县医院住院治疗35天等事实。同时查明,李某在被告某公司上班期间,某公司并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安排李某从事电气安装工作,某公司应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但由于某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李某在受伤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相关待遇,故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支付。李某的诉求中,有5万元精神赔偿和许多无票据的请求,法院未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