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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单方降低工资待遇吗?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日期:2022-01-18 浏览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1月16日,德阳一企业职工朱女士来电询称,最近该企业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降低了职工的工资待遇。朱女士问,用人单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吗?如果不能,职工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朱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即便受疫情影响,单位只要没有停工、停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单位停工停产,但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单位也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杨志元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单位未和劳动者协商并经劳动者同意,无权单方降低劳动者工作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杨律师称,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