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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女双方自行约定是否具有强制力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12-23 浏览

  王某(男)和刘某(女)在结婚时约定“女方必须放弃工作照顾家庭,男方收入都归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必须离婚,并不分得财产。”近日,刘某发现王某有了婚外情情况,来到城南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是否可依据双方的约定离婚?离婚时让对方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针对这样的问题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一是是否因为有约定就必须离婚?二是离婚时是否就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当然可以;如果对方不同意,还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也就是说,离不离婚不是凭原来约定,仍需依法进行。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双方约定的女方放弃工作照顾家庭,男方收入归女方管理是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对家庭事务的分工安排,是道德约束范畴,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调整范围,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据此求得法律支持。对于一方有婚外情时都要不分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在其中也要注意到法律规定中的硬性原则仍要考虑和遵守。